女子以介绍对象为幌子诈骗获刑

一女子梁某,因手头拮据,便以为他人介绍对象为幌子,捏造定亲、办酒席等事由,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2000元。近日,分宜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5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2000元退赔给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上半年至2020年初,被告人梁某以为被害人张某(化名)介绍对象为幌子,虚构所谓的对象“群宝”,通过捏造“群宝”急需用钱、办酒席准备结婚、上门定亲、替“群宝”还债、“群宝”需要借钱等事由,并找严某冒充“群宝”与被害人母亲聊天通话,先后诈骗被害人张某及其母亲共计人民币192000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梁某以为被害人李某(化名)介绍对象为幌子,虚构所谓的对象“芳芳”,以“芳芳”家结婚要给定金、“芳芳”开店需要钱等名义,先后两次诈骗李某及其父亲共计人民币9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 新余日报 通讯员肖力 林小霞

(作者:分宜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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