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立法保障残疾人全生命周期需求:以法律温度丰富无障碍人生

  中新网南京10月27日电(宋瑞龙 申冉)10月27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率先引入残疾人保障全生命周期的新理念、权利保障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新模式,并针对康复救助、特殊教育等确立了领先全江苏省的刚性财政保障措施。

  据统计,目前南京约有60.31万残疾人,预计“十四五”和未来一个时期,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快等因素,残疾仍会多发高发,残疾人数仍有上升的趋势。

  “残疾人群体依然是社会中最为困难、最为特殊的群体,我们认为,以法治方式助力残疾人有所为、有所得,是南京市建设全龄友好‘温度城市’的一项重大课题。”正是考虑到此,今年四月,南京市人大代表仇学富和多名人大代表共同提交了《关于制定<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的议案》。

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工作人员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残疾人保障立法调研。 宋瑞龙 摄 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工作人员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残疾人保障立法调研。 宋瑞龙 摄

  记者了解到,此次通过的《条例》共九章、五十九条,包括总则、预防和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确立了残疾人保障全生命周期的新理念,构建了‘出生—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的残疾人权利保障体系。”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介绍,从建立新生儿疾病和未成年人残疾筛查制度,到提升残疾人康复救助水平,再到构建残疾人终身教育制度、优化残疾人劳动就业环境、进一步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强化残疾人社会保障兜底功能,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切实践行了残疾人全生命周期的保护理念。

  姚正陆表示,为了让更多残疾人也可以活出精彩的人生,《条例》尤其注重创造条件为残疾人“增能”,鼓励和支持残疾人通过劳动获得社会尊严,提升社会地位。记者注意到,《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鼓励、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积极扶持残疾人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居家就业和网络就业。

  同时,《条例》还建立了权利保障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新模式,首次明确残疾人保障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支持、个人自立的四方责任。

  保障残障孩子的求学、职业教育、康复训练等特殊教育需求,需要社会更大的投入和支持,对此,《条例》明确政府部门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条款要求的刚性财政保障措施领先江苏全省。

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肖日东 摄 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肖日东 摄

  其中包括:将康复救助范围从0岁至7岁扩展到不满十八周岁,对特殊教育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只设下限不设上限。《条例》第十五条明确,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对不满十八周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第十七条提出,特殊教育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按照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八倍以上拨付;第十八条要求,“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费教育”等。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广大残疾人对美好生活也有更多的向往,他们想去看场电影,想去学习茶艺、乐器,想去远方旅行……这就对城市的无障碍出行环境提出了新的需求。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南京的立法就大幅丰富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从传统的道路出行无障碍保障逐步扩大到信息无障碍、服务无障碍等。《条例》第七章对无障碍环境予以明确,包括“本市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深度融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免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城市主干道、主要商业区和居住区周边人行道信号灯应当科学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满足残疾人通行需要。”“鼓励相关企业为即时通讯、远程医疗、教育学习、地图导航、金融支付、网络购物和线上约车等服务中提供无障碍支持。”等。

  “这是一部有温度、有力度的地方性法规,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回应了残疾人对于预防康复、教育、社会保障、文化体育以及无障碍环境等方方面面的关切。”南京栖霞区人大代表江伟告诉记者,他本人就创办了一家智障儿童学前启智教育机构,主要为唐氏综合征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需要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南京这次立法让我们从事这项工作更有信心,更有动力。希望南京以此次立法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完善残疾人保障制度,让温暖的阳光洒在每一个残疾人身上。”(完)

【编辑:唐炜妮】

(作者:唐炜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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